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郑萃颖
7月7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法院审理了胡女士诉讼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方认为携程存在“大数据杀熟”的侵权行为,法庭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根据法庭判决,被告携程赔偿原告未完全赔付的差价243.37元,及订房差价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共计4777.48元;且被告应在携程旅行App中为原告增加不同意其现有“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仍可继续使用的选项。
携程集团已就此事发布说明函,称携程作为平台,在此单服务中“如实展示产品售卖价及其相关信息”,在整单服务中“不存在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携程将保留上诉权利。
根据庭审视频,原告胡女士于2020年7月18日在携程App预定了舟山希尔顿酒店一间豪华湖景大床房,支付价格2889元,次日却发现酒店该房型的实际挂牌价加上税金、服务费仅为1377.63元。
胡女士认为,作为携程钻石贵宾客户,她非但没有享受到会员优惠,还支付了高于实际产品价格的费用,遭遇了“杀熟”。
由于胡女士长期使用携程预订机票、酒店等产品,原告方因此质疑携程是否利用用户画像,如价格不敏感、不索要发票等消费习惯,抬高价格,欺诈销售。同时,原告方质疑携程App是否在此前消费中也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或对其他消费者存在“大数据杀熟”。
据庭审视频,携程方表示,该酒店产品的提供方和收款方为其关联公司“上海赫程”,赫程对产品供应商结算2600元,收取服务费289元。供应商表示,该价格较高是因为当晚预订房间比较紧张,主张被告不存在欺诈侵权。
携程方代表在庭审中表示,舆论所说的“大数据杀熟”,实际上是因为消费者的会员等级不同,或是酒店参与了不同的活动。“消费者看到价格不一致就会投诉,而价格不同往往由于不同的(市场营销)活动。(大数据杀熟的说法)对携程商誉影响很大。”
法庭认为,“大数据杀熟”很难确证,因此建议不在本案中进行确证;而本案存在损害事实,原告可以追责。被告有违平台的监管义务,作为获益者和运营方来担责,符合公平和效率原则。被告对赫程公司具有管控力,归责方应为被告。故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电子商务App是否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早已引起广泛讨论。文化与旅游部制定、2020年10月1日实施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但另一方面,对于“大数据杀熟”行为的界定还有待明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曾撰文表示,“在商业实践中,基于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在不同时间段以及不同地域范围中,针对几乎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商家都会设置不同的价格。很难说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因此受到了侵害。”
可以确认的是,商家收集、利用用户信息,对用户进行数据画像的行为需要获得用户同意,且被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2019年,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四部门联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今年5月1日起,上述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
研究民商事法律制度的资深法律人士温少博对界面新闻分析认为,“大数据杀熟是一个行政管理概念,禁止大数据杀熟是行政机关对App的管控措施,禁止大数据杀熟的行政法规正在制定中,认定标准还不明确。上述案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分析彼此的权利义务更符合实际。”
对于该案件的意义,他认为,“柯桥法院的级别比较低,该案件的审判如通过绍兴中院二审判决,也只辐射绍兴本地。后续还需要其他更多法院的审判,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出具指导案例或者司法解释才能更好参考。本案的意义在于让消费者和平台知道,这类争议可以在司法层面解决,平台会更加正视类似问题,消费者也能够更加警惕此种问题。”
他还强调,行政部门还应该有一个可量化的标准,以防止矫枉过正。
原标题:携程涉嫌大数据杀熟案一审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