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
昨天,也就是2021年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状,正式起诉腾讯涉嫌垄断。抖音方面主张,腾讯通过微信和QQ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在当前国内外都高度关注平台垄断问题的宏观背景下,这一案件立即引发各界高度关注。
抖音诉腾讯案有很多可能的分析视角,撇开相关市场如何界定以及被诉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等高度技术性的问题不论,各界讨论的焦点问题在于:类似于微信这样的社交媒体平台,究竟有没有义务向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平台开放?微信一直宣称自己具有“开放平台“的属性,但当市场上真的出现了诸如抖音之类对其构成威胁的竞争对手的时候,是否可以转而对特定的竞争对手采取封锁措施,拒绝开放?
在最根本的意义上,这一问题涉及广义的财产权逻辑以及如何理解互联网时代的产权界定以及合理限制问题。类似于微信这样的社交平台之所以能够吸引大量用户,甚至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国民应用“,必然是因为它为用户提供了有价值的,优于其竞争对手的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微信所具有的市场地位,在本质上是其通过努力而形成的企业资产,微信对这一资产自然可以根据其经营策略,进行自主支配。而这种支配中就包含了根据其自主选择,对某些市场主体开放,合作,而对某些市场主体不开放、不合作。这种行为,应该理解为是其行使财产性质的权利的体现,无可厚非。任何财产权的行使,都必然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差别待遇以及排他属性。打个通俗的比喻来说:腾讯自己修的路,为了吸引人气,可以选择免费让其他人通过,但也可以拒绝特定的人通过(原因是多样的,可能是因为对方是竞争对手,不想让他搭便车,也可能是因为对方屡屡违背腾讯设置的通行规则,甚至潜在地破坏其道路),因此谈不上存在什么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的问题。
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突破财产权的逻辑,要求微信必须对包括其竞争对手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都要保持开放、合作,这实际上等于否认了微信对自己通过努力而积累的资产,享有财产权。从长远效果看,这种做法会抑制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破坏企业展开竞争、提供优质服务的激励机制。因为即使自己干得再好,也不能获得相关收益,干得不那么好的人却可以要求“利益均沾“。腾讯与抖音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情况。抖音的诉求,在本质上就是要求微信给自己行方便,允许微信成为自己导流工具。
当然上述财产权逻辑也不能推演到极致。从法理上看,任何财产权都有其合理的边界。如果要求特定的平台保持开放,具有重大的、压倒性的社会性的利益,那么平台的财产权就应该受到合理的限制。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抖音诉腾讯案的另外一个关键在于,抖音对于微信平台向其保持开放的诉求中,是否包含了足够压倒、打破财产权逻辑的公共性的、社会性的利益因素。在笔者看来,至少从目前的来看,还达不到这样的程度。
也许有人会说,为什么电子商务平台搞“二选一”被认为是有问题的,而微信这样的社交媒体可以不对竞争对手开放呢?这是因为社交活动与商业活动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存在显著差别。要求社交平台开放,让用户可以来分享传播来自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社交媒体平台的内容,与要求电商平台对中小经营者保持开放,使其可以多平台开店经营,二者所涉及的利益格局不具有可比性。说白了,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如果微信不让你兼容抖音,而你又的确喜欢抖音,下载app用起来即可,而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中小商家来说,却没有这种选择项。这正是两个平台的权利边界存在区别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