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络代抢车票者被判11个月有期徒刑 法官回应疑问)
2017年7月,刘金福经过抢票软件在网上专职帮人抢票,抢票成功后收取每张50至200元不等的佣钱。从2018年4月到2019年2月,刘金福经过上述方法,抢购火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32万余元,不合法获利34万余元。2019年9月,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倒卖车票罪宣判。 关于一审判定,刘金福表明不服并提出上诉。2019年11月30日,案子二审开庭。控辩两边仍然围绕在实名制购买火车票的布景下,该怎么样了解刑法中“倒卖”的意义,以及刘金福的行为是否购成“倒卖车票罪”展开了争辩。2020年1月9日,江西省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刘金福倒卖车票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揭露宣判。法院以倒卖车票罪判处刘金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对刘金福不合法获利的三十四万余元予以追缴。
有观念以为倒卖的特点是“先购买囤积后售出”那么关于实名制的火车票而言,这张火车票一直归于实践购票者,身份信息并未发作改动,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还存在“倒卖车票”的或许呢?该案的主审法官接受了本台记者的独家采访。
案子主审法官 朱映红:进入互联网年代,倒卖的目标不再限于纸质车票和相关凭据,倒卖的手法也在不断地更新改动,可是经过不法手法获取利益的倒卖的实质没有改动,本案中刘金福以牟利为意图,使用抢票软件将操控的票源,加价售出,契合倒卖的实质特征。关于车票所有权搬运,是否影响对倒卖行为的确认,咱们我们都以为,只需以盈利为意图,冒用别人身份信息,囤积火车票,只需支付了票款,不管车票是否实践售出,都不影响倒卖车票罪的既遂,所以车票所有权是否搬运 并不影响对倒卖行为的确认。
第三方渠道加价抢票 应当怎么界定
记者发现在一些第三方购票渠道上,假如想要购买一张火车票时,渠道会显现假如购买加快包,价格也从10元到50元不等。那么同样是加价抢票,关于刘金福的法令评判与第三方购票渠道是否共同呢?
关于这一问题,法官表明刘金福的行为是经过公安机关侦办、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审理等法定程序才确认的 犯罪行为,第三方渠道施行了什么样的行为,应当怎么界定并不在这一案子的审理领域。可是经过这一案子的审理和判定,对个人和单位都起到了一个警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