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频现水滴筹法令之困

2019-12-29 09:09:24  阅读:9520+ 作者:责任编辑NO。邓安翔0215 责任编辑:责任编辑NO。邓安翔0215

  水滴筹法律之困

  本报记者/李甜/北京报道

  2019年的12月,对于水滴筹来说有点冷。因线下地推人员“扫楼式”劝募等问题,水滴筹再次被推上舆论“风口”。

  这一次,水滴筹创始人沈鹏发文道歉。沈鹏表示,“看到有些网友把水滴筹理解成了慈善公益组织,其实水滴筹的核心本质是一个免费的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工具。”这回答了外界针对水滴筹究竟是慈善还是商业的讨论。但在法律上,个人求助工具的权责空间,目前,没有正真获得弥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邓国胜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因为《慈善法》管的是慈善组织,它(水滴筹)就是一个筹款的、个人求助的平台而已,《慈善法》对这种,其实没有规定。”

  争议频现

  在社交平台上,经常能看到水滴筹、轻松筹等求助平台用户发起的众筹信息。而关于发起人的财产和真实性的审核问题,曾多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记者在7月初调查发现,当时在水滴筹平台使用虚假材料也能发起募捐,这背后还存在劝募、募捐材料代写链条。

  6月17日,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审查起诉的网络诈骗案,嫌疑犯唐某某曾购买虚构病历并发起网络筹款骗取捐款。据检察日报正义网报道,2018年11月,唐某某购买了一套“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假病历,在“轻松筹”平台发起募捐,获得网友帮助77人次,筹到858元并提现。一个月之后,唐某某使用同样病历在“水滴筹”平台上发起两次募捐,被网友帮助306人次,获得捐款5254.11元,并提现进入个人账户。2019年2月,唐某某又以“一氧化碳中毒”的虚假病历在水滴筹发起筹款,并在获得网友帮助46人次,筹到1022元时,被水滴筹平台发现并报案。

  对上述唐某在轻松筹平台发起的筹款事件,轻松筹方面对记者表示:“在审核中,要杜绝出现唐某某这样的一种情况只能通过加大人力,到医院做走访,但医院走访需要时间周期,我们不断在加大人力。”

  水滴筹公关人员当时对本报记者说:“自律公约2.0(版本)出台后,对于初期审核会有更加明确的要求。”2.0版本正在与有关部门沟通修改之中。

  “目前的痛点主要在于医疗信息属于信息孤岛,平台无法及时获取到治疗情况。我们大家都希望能够实现医疗资源的统一,加强信息的透明度,把求助人的医院住院治疗数据等更多信息进行互通和联合。”轻松筹方面表示。

  水滴筹方面表示,其严厉打击虚构筹款。除了打击涉嫌发起虚构筹款的求助人,对于相关服务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开除,涉嫌违法犯罪的,上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前,媒体报道显示,水滴筹的部分线下地推人员存在审核不严的情况。对此,沈鹏在公开信中表示,水滴筹进行了排查整顿,开始加强纪律培训和服务规范提升,施行考核上岗。水滴筹方面向记者表示,其一直积极听取各方建议,希望可以未雨绸缪,及时修正也许会出现的不规范行为,以更好地完善个人大病求助工具能够为用户更好的提供的服务,同时避免引发社会舆论事件。

  法规待完善

  邓国胜和记者说,人们通过水滴筹进行的支付资金的行为,其实属于赠与行为,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捐赠”,不受《慈善法》的保护。

  目前,《慈善法》主要针对慈善组织制定一系列规定,捐赠是指针对于慈善组织进行的捐款。邓国胜表示,水滴筹可能受《合同法》的约束,这取决于水滴筹平台跟赠与人之间到底有没有签合同。

  水滴筹方面表示,受《慈善法》约束的慈善公益组织,是针对特定群体的救助,无法针对个人进行救助。在这种背景下,水滴筹平台通过网络空间互助共济,发挥了辅助的“救急难”作用,帮助不少家庭渡过难关,走出困厄。

  清华大学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研究所副所长、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贾西津告诉本报记者,水滴筹作为商业组织,受《公司法》限制。此外,适用《民法》和《刑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个人求助信息平台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任何准入程序,立法的时候也考虑过是不是所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募集资金行为都要纳入到法律规制范围,但是经考虑后将个人求助的权利保留下来,也就是说在遇到困境的时候,你能够最终靠求助行为向全社会发出信息。”

  对此,邓国胜向记者解释,“因为个人求助在世界各个国家都是个人的一种权益,所以个人有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权利,所以没必要透过《慈善法》去进行约束,所以当时就没有去纳入到《慈善法》,而且它确实不是一个慈善捐赠行为。”

  贾西津认为,公益和商业未区分开,不是产生问题的根源。因为,被曝光的事件,问题指向信息的真实性未被保证。保证信息真实,是商业或公益都应该尽的一般责任。

  贾西津不建议在未来,对个人求助平台设立准入门槛,但是法律对行为规则应尽可能细化、法律责任明确。在他看来,法律层面应该制定到责任能够追究到个人。个人求助在遭遇欺诈时,能够非常容易地维权,且惩罚机制完善。

  金锦萍撰文指出,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服务之所以能够不经政府授权或者许可即可由商业组织作为业务来推广,得益于《慈善法》留下的空间。现在不得不承认:以个人求助信息发布为业的平台的兴起是立法面临的新课题。

  多种模式可探索

  尽管目前,水滴筹等平台已受到多次舆论争议。但邓国胜表示,这些平台的出路不一定要靠立法。

  “也许可以采取一些别的办法去约束,比如对这种互联网平台机构做出一些管理规定。”邓国胜提出,通过非营利组织来运营水滴筹之类的个人求助信息发布平台,就会受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且自然由民政部门监管。

  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水滴筹仍然同属一个实控人,则具有局限,难以达到理想管理状态。

  在邓国胜看来,水滴筹如果能利用此次危机,整改与完善内部管理,这是最理想的结果。

  “如果没有他律的话,自律很难真正地形成。所以,自律一定是建立在他律的基础之上。所以,相应的社会监督、政府的监管,其实都是非常有必要的。”邓国胜表示,“因为利益的诱惑也太大了,它今天整改了,时间长了,公众也淡忘了,那可能又会重犯。”邓国胜建议,企业要回归初心,加强自律,同时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要多管齐下。

  在贾西津看来,目前,水滴筹是一个企业型平台,发展很快,在管理上,没有对基层建立起非常好的控制机制。但对解决真实性问题,水滴筹还有很多其他出路。

  贾西津提出,平台可以发展一些更高层次、更多责任的机制,“多主体来形成一个共同的一种水滴集团。”比如与医院做合作,医院对病人提供一份信息真实性的保障,如果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由医院来承担责任。水滴筹也可发展出独立的慈善组织,或者和慈善基金会合作。此外,在国外,还有与第三方合作,由第三方来代为监督的机制。贾西津还提到,个人求助平台也可优先考虑以非盈利的形式来做。“如果这一块是非盈利的,也能够最终靠专门建立非盈利组织。”

  记者注意到,非营利组织,也正是邓国胜、金锦萍等知名学者所积极倡议的。

  “其实有很多可能性,就是多主体、多种合作,这些机制是开放的。所以,一方面基本的责任是信息真实性;另一方面,可以有多种的产品,很多元的机制产生,这就是一个创新的过程。”贾西津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沈鹏在道歉公开信中写道,他曾在压力最大时,甚至想过如果水滴筹线下团队再管不好,是不是要像别人说的那样把水滴筹交给相关公益组织。“但我本身是一个很坚忍的创业者,相信全体水滴小伙伴只要以更高的标准去自我约束、严肃整顿和持续努力改进,一定能攻破难关!”

  至于水滴筹未来会是什么样子,时间将会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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