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时间| 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防范资本下乡“热投资、冷农民”助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

2019-03-01 17:53:17  阅读:283782+

  中国建设报两会记者 周丽

  很多基层干部反映,乡村振兴,手里急缺的就是资本。资本下乡,就是撬动乡村振兴的活水,是乡亲们的甘霖。2019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中国建设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带来了他的议案,围绕资本下乡问题,从乡村振兴的战略角度进行了探讨。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要求,“加快制定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推动城乡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

  张天任在议案中表示,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下,全国上下掀起了资本下乡热潮,不仅带动了土地流转,盘活了农业、农村多种闲置资源,还直接促进了农村电商、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等产业兴旺发展,带动了农民就近就业、脱贫致富。

  同时,张天任也提出了目前在资本下乡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他表示,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一些社会资本在“下乡”的过程中暴露出“热投资、冷农民”的倾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资本下乡后偏离“三农”轨道。有的工商资本“下乡”之后,以发展特色小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名义,“跑马圈地”、“圈而不种”,变相发展房地产开发,一旦经营不善就出现“毁约弃耕”、资本“跑路”,既损害了农民利益,又给农村留下诸多后遗症。

  第二,“资”“农”关系紧张。资本下乡是以促进乡村振兴为主要目的,然而很多社会资本对农村并没有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反而给农村带来较多负面效应。如有的社会资本下乡经营生产活动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加重了当地的污染程度,打破了当地农民原有的生活状态,从而激化了双方矛盾。

  第三,建设主体错位。在社会资本下乡的过程中农民应占主体地位,现状却事与愿违。在我国许多地方,目前社会资本在下乡的过程中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农民的积极性没有被充分调动,导致社会资本在农村唱“独角戏”的局面。由于存在利益矛盾,社会资本与农民群体未能建立起良性的合作关系,社会资本在下乡的过程中得不到农民的广泛参与及大力支持,必然产生资本下乡“水土不服”的情况。

  乡村振兴战略,呼唤着一切有利于乡村发展的要素,也呼唤着资本下乡。但是,任何时候,资本下乡都不能代替老乡。乡村振兴的主体,必须而且始终是老乡。资本下乡必须充分尊重农业农村发展规律,充分尊重农民发展意愿,充分结合农村发展实际。对此,张天任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严格把握资本下乡的“三道槛”。一是“制度槛”。建立严格的资本下乡准入和监管制度,完善社会资本补贴激励机制,支持参与设立农村金融机构,依靠制度引进良性资本并规范投资方向。二是“信贷槛”。金融机构把握正确信贷投向,通过优化服务、快捷审批及在税收上给下乡资本以优惠,通过信贷调解下乡项目及融资成本。三是“风险槛”。建立流转失地农民法律援助机制,明确资本下乡与环境保护的联结,制定和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借助风险管理警示资本下乡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确保资本下乡不走偏,农民利益不受损。

  2、建立利益分享增长机制。一是按照市场行情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地流转价格要结合土地未来产出水平、土地流转后的收益及土地原有产出水平进行制定,与市场密切挂钩,并在村或镇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实行信息公开、有偿交易、集中竞价。二是按照集体成员资格享受增值收益。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按企业年利润取得收益分成,通过土地资本获取资本下乡的持续红利。三是按照物价和经济发展程度建立收益增长机制。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土地流转或租赁收益常态增长机制,下乡企业与农户之间达成协议,收益按照物价变动比例自动调整并设定保底租金,切实打造“资”“农”利益共同体,实现社会资本与农民的“共进退”。

  3、提高农民知晓参与程度。资本能否真正“下乡”,“老乡”的参与是关键因素,为此,需要确保农民以下权利:一是知情权。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提供土地流转信息咨询和政策法规咨询,并指导农民签订合同;利用村务公开栏,将资本下乡项目相关内容逐款逐项、定期公布。二是选择权。对土地价格、土地经营领域、企业薪酬待遇等涉及转让土地农民切身利益的,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成员大会,使流转土地农民有选择权。三是表决权。引入“民主恳谈会”等民主协商治理模式,在政策制定、实施和利益分配调整的过程中,使农民、村集体、下乡资本的诉求充分表达、平等协商。四是质询权。转让土地农民可通过参与理事会方式或村务监督方式对下乡工商资本的经营行为、征地补偿安置进行监督并质询,村集体必须给予答复。

  4、完善基本生活保障措施。一是加强转让土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充分依托本地技校、职校、部门培训机构及下乡企业的力量,加强农村劳动力转岗培训,推动转让土地农民由“体力型”逐步向“技能型”、“智能型”转变。二是将转让土地农民纳入就业保障体系。对投资企业招收本地农民给予优惠政策,使就业机会向本地农民倾斜。三是加强转让土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探索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农民参与的养老保险机制,强制下乡企业为农地流转农民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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