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大头儿子”商标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方)注册和使用“大头儿子”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对国家商评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裁定予以支持。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剧照 (图片来源:资料图)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指的是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根据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泽岱所谓“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95版人物形象系在相关剧本及文字作品基础上所作,并非对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的名称进行创作,不享有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其后也无权将三个人物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转让与杭州大头公司。
而央视动画作为《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出品单位,经过长时间、广范围的持续播放,使得其动画名称以及作品中人物形象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识别力,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认为商评委认定正确,对其裁定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应加大法治宣传,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抵制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形成市场有序竞争的规则,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