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动画再胜大头儿子商标案 曾屡遭杭州公司侵权

2018-06-08 16:00:32  阅读:518+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裁定提起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经审理,法院维持商评委对金华公司注册的第10872103号“大头儿子 DATOUERZI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驳回金华公司诉讼请求。

  2017年12月,商评委裁定金华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侵犯了央视动画享有的在先权益,其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央电视台及央视动画的 1995版及2013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经过长时间、广范围的持续播放,使得其动画名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及其中人物形象名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识别力,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故金华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动画作品名称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对商评委之认定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中的认定刘泽岱系在相关剧本及文字作品基础上为95版动画片中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创作了正面形象,并非对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的名称进行创作,并不享有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其后也无权将三个人物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转让与杭州公司。

  此外,金华公司注册的争议商标中所含图形与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动画形象在整体人物造型、基本形态等方面较为相近,构成实质性相似。即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中央电视台及央视动画享有的人物形象著作权,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金华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上认定商评委在被诉裁定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驳回金华公司诉讼请求。

  资料显示,金华公司乃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而杭州公司则在2017年两次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其擅自授权他人利用大头一家形象进行衍生品开发,侵犯央视动画著作权,合计赔偿央视动画超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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