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动画再胜大头儿子商标案 原创者在先权利如何保护

2018-06-06 12:21:07  阅读:46+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剧照 (图片来源:资料图)

  近日,备受关注的“大头儿子”商标案有了最新进展。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裁定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方)注册和使用“大头儿子”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央视动画享有的在先权利,对国家商评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裁定予以支持。

  此案中,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名字作为金华公司的关联公司出现。但资料显示,杭州公司曾先后两次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侵权央视动画,数案合计赔偿超百万元。

  近年来,随着文创动漫产业的快速发展,许多知名动画名称及角色名称屡遭侵权,相关法律界人士认为,利用知名角色名称已形成的公众知悉程度,来实现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作品原创者的知识产权构成了侵害,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学作品名称及人物名称应得到有效保护。

  最高法于2017年1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2条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曾就《规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将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在特定情形下所具有的相关利益,纳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要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防止不正当占用他人的经营成果。

  原创者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如何保护?法律专家建议,加大法治宣传,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共同抵制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形成市场有序竞争的规则,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使得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作品名称及角色人物名称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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