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付某系无业流浪人员。今年8月5日22时56分,二人至南陵县春谷路西门车站附近,在春谷路与陵阳路交叉口看见乞讨人员王某。包某、付某欲抢夺王某钱财,后包某从王某后面用脚踩着对方头部,向其索要钱财,但王某拒绝,并坐在用来代步的木板车上,向马路对面移动。
付某紧跟着王某,一把抓住王某放在木板车上的蓝色钱袋,王某发现后便抓着钱袋,与付某发生揪扯。此时,包某从后面赶来,朝王某头部踹一脚,致王某从木板车上摔下,头部受伤,付某借机抢过钱袋并坐在钱袋上。旁观群众报警后,民警至现场将包某、付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民警清点,被抢的钱袋中有一角硬币692枚,共计69.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付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69.2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包某、付某归案后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均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