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发布:十家虚拟运营商高管发声

2018-01-24 13:18:29  阅读:57+ 出处:通信世界网

  通信世界网消息(CWW)1月24日,《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这意味着为期四年多的移动转售试点期基本宣告结束。2018年移动转售业务迎来正式商用,虚拟运营商正式牌照将陆续发放,移动转售产业开启新时代!

  《征求意见稿》的下发对于国内移动转售产业而言是“开天辟地”的重大行业事件,对此,虚拟运营商部分高管纷纷第一时间发表感言:

  远特通信总裁王磊

  远特通信总裁王磊表示,四十年改革创新,中国从一个电信业落后的国家一跃成为世界级的电信大国,自移动转售业务试点开始,政府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电信业,进一步加速电信业改革创新。移动转售试点开展四年来,取得了积极成效并涌现出一批改革创新的企业。

  虚商牌照的正式下发对电信行业来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时通过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政策方针,而此次虚商牌照的发放正是政府行政部门积极响应要求的具体表现。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打开了民营资本进入电信市场的大门。虚商企业在资本和政策的双重支持下,通过差异化竞争,有助于促进电信业改革转型升级,进一步繁荣信息通信市场,虚商发展将再一次进入快车道。通过试点积累,总结经验,以创新为电信市场注入更多新的活力。

  迪信通通信总经理 张峰

  迪信通通信总经理张峰表示,正式商用牌照的发放一直是虚商近几年关注点的重点,也是业界普遍的诉求。虚商正式商用牌照一旦发放,是对虚拟运营商试点运营成果的肯定,势必会提升资本方的信心,有利于公司整合已有业务资源,扩大销售渠道,提升行业竞争地位,在发展规模的同时,令用户得到更大程度的权益保障,更好的实现社会责任的要求。

  用友通信总经理 黄菁

  用友通信总经理黄菁表示,《移动转售业务正式商用征询意见稿》的公布,意味着移动转售业务的正式商用终于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随着正式商用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巨大的市场空间有待可期!作为大力发展移动转售业务的众多企业中的一份子,用友通信企业发展的方向在相关政策的指引下将愈来愈清晰,信心及发展动力更强:1、正式牌照的颁发意味着国家对转售业务支持的决心,企业可以抛开顾虑和包袱,加大人才引入、研发创新、业务拓展等,投入更大的资源,大力发展业务,开拓更大的市场。2、广大用户来说,正式牌照的颁发意味着国家对移动转售业务、码号从政策层面的认可。因此不用担心业务、号码合法性问题,也不用担心服务持续性的问题,可有效转变试用阶段的观望态度。

  总之,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企业即将搭上移动转售业务快速发展的机遇,在相关政策及法规的规范下,结合自身优势,快速、安全、合法的发展业务,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在优势领域不断开拓创新,为移动转售业务的发展做出企业应有的贡献!

  银盛通信转售副总经理 王琴

  银盛通信转售副总经理王琴表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对我国电信市场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有效推动了改革与创新,有效提升新市场形态下各电信运营商及转售企业的市场竞争意识,也为主管部门制定正式商用的管理规范,以及企业对经营风险的预控能力积累了宝贵经验。

  虚商正式牌照的下发,将积极推动我国电信行业特别是移动通信的进一步创新具有正向意义,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巩固民营企业及市场对虚拟运营商的信心与认知度,积极扩大民营资本在电信行业的投入,激发市场活力,繁荣电信市场。另一方面,在虚拟运营商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银行等关联合作企业在批发价的协定、码号资源的分配、互联互通等方面更明确指导意义。

  京东商城运营商与物联部总经理 龙立军

  京东商城运营商与物联部总经理龙立军表示,工信部对虚商正式牌照发放征求意见,表明了工信部领导对虚商业务发展的认可,也是对现有虚商规范发展的认同。对正处在寒冬中的虚商行业,无疑是一个强心剂,对中国虚商行业必然会产生长足的影响。

  京东通信一直秉承着“正道成功”的理念,遵从的健康发展的思路。即使在最困难的时候,仍不忘初心,目前京东通信是联通虚商用户活跃度最高的企业。在工信的的领导下,虚商企业未来的发展道路会越走越宽。京东也会发挥自身客户、渠道及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优势,继续加大发展力度。此次征求意见,京东通信会积极响应,争取早日拿到正式牌照。

  太牛互联董事长 唐丽境

  太牛互联董事长唐丽境表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已经四年之久,正式商用牌照的发放 既体现了国家对通信市场向民营企业开放政策的延续,更体现了国家对转售业务四年试点取得成绩的认可。

  正式商用牌照的发放必将对转售企业是么大的鼓舞。一是加强了转售企业的信心,会投入更大资源经营转售业务;二是有利于转售企业树立长期经营思想,精耕细作,创造差异,长足发展;三是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该领域,有利于转售业务做大做强做优。

  广州博元转售总裁 杨钦

  广州博元转售总裁杨钦表示,通过近3年多来的试点运营,很多MVNO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整体试点达到了预期目标。但是由于一直没有正式牌照和业务发展前期规范性不足所带来的一些问题,导致一些上级管理部门、部分金融业务/企业(互联互通性差)和社会大众对虚商的接受度较低。

  相信随着牌照的正式发放、相关监管体系及业务管理制度的完善,有了一定成果的MVNO必定会不遗余力,通过总结试点累积的经验,大力发展及优化/提升自身能力及规范性,在拓展细分市场、丰富产品体系、打通产业链条等方面上为MNO们助力,成为中国移动通信领域上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国美极信CEO 官涛

  国美极信CEO官涛表示,正式牌照的发放,在政策层面,可以彰显国家推动虚拟运营行业发展的决心,可以影响并树立虚拟运营商当前及潜在用户群体的信心;在操作层面,可以引导虚拟运营行业从业者规范经营的理念,可以规范通信行业的资源分配方式,可以吸引资本市场的关注,为行业注入新鲜血液,进一步催生新业务模式的演变。

  国美极信,在这一背景下,坚持以国美为根基,面对国美1.2亿客户群体,围绕国美的主营业务,包括家电零售服务、智能设备制造、运营商代理业务、家装服务、金融服务、地产服务、物流服务,开展“+通信”的运营,实现规模发展;并通过通信的刚需服务,提升国美体系与客户的互动频率,增强客户黏性,进一步助力主营业务的发展。

  分享通信集团副总裁 邓浩嘉

  分享通信集团副总裁邓浩嘉表示,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期跨入第五个年头伊始,“正式牌照”终于被千呼万唤般地抬出来。此举不仅表明了国家对转售企业行业的重视和谨慎,体现了对市场及用户的负责的态度,还意味着电信业改革将进一步提速,市场也将向民资进一步开放。在此前,各转售企业,包括我们分享通信集团充分释放了民营资本的活力,完美发挥了鲶鱼的效应,在促进移动市场竞争,推动跨境融合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差异化服务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多年的酝酿,在这蓄势待发之际,各转售企业也能“名正言顺”地接过了发展中国移动通信领域的大旗。“正式牌照”的发放,也将有助于转售企业更好的在发展当中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使这个新的业态能够真正做到持续、健康发展。虽然目前从表面看来,“三大运营商”留给转售企业的市场份额不大,话语权也有限。但是分享通信相信市场还是存在“三大运营商”无暇顾及的领域,尤其在非传统移动通信业务方面(人工智能和物联网设备领域)。总之,转售企业将会抱着一颗匠心精神之心,开放思路,势必会大有作为。

  中兴视通COO 郑启忠

  中兴视通COO郑启忠表示,中国移动转售业务正式牌照的发放一方面展现了党和政府执政能力和效率,另一方面也证明近4年的转售业务的试点是成功的。对转售试点企业来说,正式牌照如久旱逢甘霖,可以说期盼已久。相比试点初期趋之若鹜,如今已然回归理性,各试点企业也在业务试点过程中各自找到合适的创新业务和发展模式。然喧嚣沉寂,良莠已分。烧钱的,野蛮生长的,创新的,稳步发展的,消极等待的……

  如今都需在正式规范的框架下,一切都会进去规范、快速发展轨道。这或许是这个行业的共同期盼:1、合理、理性的产业结构顶层设计;2、供给侧码号资源与规划的产业规模相匹配;3、供给侧资费政策能完整体现管理层的意志。4、出台科学的转售企业管理规范。对转售行业来说2018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也会是厚积薄发的一年,创新收获的一年。中兴视通也会一如既往在稳步创新的道路上砥砺前行。凛冬将过,春燕已近,期盼正式牌照的春风在春季到来。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移动通信业务和服务创新,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促进移动通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3年5月起开展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目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已具备正式商用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

  二、自2018年 月 日起,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的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合作地域范围、号码资源、批发价格、互联互通、日志留存、垃圾信息和骚扰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用户权益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履约保障、市场退出和用户善后等各方面的合作机制、配合流程、责任划分等内容。

  四、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已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应自2018年 月 日起,按照本通告规定签订商业合同、申请办理更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期间,可继续开展相应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继续做好合作、服务及保障工作。电信管理机构将综合考虑试点期间总体情况,依法开展相关审批工作。

  五、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进入退出程序:

  (一)因自身原因,决定不再经营的;

  (二)基础电信企业与试点企业终止合作,试点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四)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通讯信息诈骗案件发生或涉通讯信息诈骗举报通报问题严重的;

  (五)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或经营服务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恶性群体事件发生的;

  (六)试点企业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经营的。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如遇第五条第一项情形,试点企业应提前90日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和合作基础电信企业,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二)如遇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基础电信企业应提前90日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说明理由。试点企业应同时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退出申请、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三)电信管理机构在收到试点企业终止经营转售业务的申请或基础电信企业终止与转售企业合作的报告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

  (四)如遇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电信管理机构应收回并注销试点批文。期间,试点企业应向社会公告,通知所涉及用户,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用户善后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同时妥善处理用户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解决等事宜;

  (五)如遇第五条第六项情形,试点企业清算及用户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六)试点企业进入退出程序,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善后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纳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或失信名单。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基础电信企业需求,为其核配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专用号段。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相应的数据开通工作,并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合理分配码号资源供其使用,确保码号资源的有效利用。转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移动转售客户服务号码,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位长、用途等规范使用码号。

  八、基础电信企业给予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应低于基础电信企业同类业务平均业务单价(或套餐价格),鼓励双方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及商业合同约定,及时对批发价格进行调整。

  九、转售企业应按要求设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依法依规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切实落实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要求。

  十、转售企业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十一、转售企业应在各个业务开通省(区、市)设立专门的负责人员,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企业发展情况报告等,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做好用户服务保障和投、申诉处理。

  十二、转售企业应进一步规范用户服务协议,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明确告知双方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特别要包括企业终止经营时,预付费返还、争议解决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十三、转售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在用户未消费前不得划入企业收入,严禁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十四、转售企业应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每年8月31日前,提交当年上半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十五、基础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拓宽与转售企业合作思路,积极开放更多业务功能,完善支撑转售业务系统建设和服务体系,按照企业互联业务相关技术规范,做好业务开通、话单传递等支撑保障。

  十六、基础电信企业应做好转售业务用户日志留存工作,并为转售企业提供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治理、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等技术支持。

  十七、转售企业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通告规定,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试点企业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资格。

  十八、电信管理机构应紧密跟踪、分析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情况,及时解决市场问题,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为转售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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