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晚上,刘某与一帮朋友聚在一起,畅饮到将近23日凌晨零点,当时他已经有点蒙了。在朋友的搀扶下,他在柳石路的一家宾馆开了间房休息。临走时,朋友半开玩笑说:“如果觉得闷的话,可以打电话找人解闷,我们就不打扰你了。”
朋友走了,刘某靠在床上,虽然此时醉意很浓,但他觉得一个人确实无聊,于是拿过朋友给他的名片,按上面的电话打了过去。激情过后,刘某付了费,并送女子走出房间门口。让他没想到的是,打开门那一刻,竟然看到了民警。结果,他和那名女子被带回了派出所。
让民警吃惊的是,刘某年仅21岁,而失足女竟然是一名42岁的中年妇女。
得知民警按规定要将他被拘留的情况告知家属,刘某突然哭着哀求起民警来,希望民警不要跟他的妈妈说实情,担心他的妈妈受不了这个刺激,希望民警说他是因为偷电动车而被拘留的。
目前,刘某和失足女因卖淫嫖娼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天。
在我国,嫖娼、卖淫是不构成犯罪的。是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